(一)产品的主要成分/组分信息、物理及化学特性、危险类别等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。
(二)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(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),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(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);危险公示标签、安全数据单的内容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。
二、对于包装:
(一)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,应检验包装型式、包装标记、包装类别、包装规格、单件重量、包装使用状况等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。
(二)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,应按照海运、空运、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、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,分别出具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。
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,按照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中的名称申报,还应提供下列材料:
01
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;
02
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(散装产品除外);
03
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;
04
危险公示标签、安全数据单样本,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;
05
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(散装产品除外);
06
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。
目前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*新版为2015版,共列出各类危险化学品2828项。
可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品名、别名和CAS号检索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。
找鉴定中心出《危险货物分类鉴定报告》
注: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(2015版)第2828项“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、油漆、辅助材料、涂料等制品[闭杯闪点≤60℃]”。对于在前2827项没有找到对应条目,但自身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℃的液体,有可能归入该项,具体以鉴定为准。